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7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0011號暨「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受推薦人應具有投入教育或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之具體績效,並由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止,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推薦;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初審評選工作小組辦理初審作業,並於每年5月31日前,依本要點規定名額,報教育部辦理複審;又最近3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三、 有關受推薦人之品德操守,請於送件時確實查證,如有不實或舛錯者,將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四、 檢附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及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