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31861號函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1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
二、 為廣納各界人才,請貴校踴躍推薦課審會委員參考名單,並提供以下資訊:
(一) 受推薦人姓名、性別、手機、電子郵件信箱、服務單位、職稱。
(二) 受推薦人是否具有原住民身分、具有何族之原住民身分。
(三) 受推薦人擅長之教育階段別或具有特殊需求領域專長(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或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或綜合型、具有體育班相關教育專長、具有身心障礙教育專長、具有資賦優異教育專長、具有藝術才能教育專長,以上得複選)。
(四) 受推薦人專長(課程、教學、評量、其它,以上得複選)。
(五) 受推薦人重要學經歷、重要學術著作。
三、 本次受理推薦課審會審議大會委員參考名單之類型、任期、任務及會議運作方式如下:
(一) 委員類型:包括「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普通型與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及技術型與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體育、藝術才能及其他特別類型教育」共2類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
(二) 課審會審議大會委員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
(三) 課審會之任務如下:
1、 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2、 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3、 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四) 為使課程綱要審議過程公開透明,課審會所召開之會議,將作成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摘要,併同委員姓名公開。
(五) 另課審會審議大會委員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候選人,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1規定,由行政院提名後,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過半數同意,再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四、 貴校推薦課審會委員參考名單前,請先徵詢受推薦者擔任課審會委員之意願,並確認其同意配合公開姓名及參與會議時之發言摘要。
五、 倘有推薦參考名單,請於111年4月18日(星期一)前依本函說明二提供相關資訊,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傳送至bai830203@gmail.com,俾利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