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常識教育宣導—「揪團登山爭議多!謹慎評估勿輕忽」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1年12月12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110045571號函併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1年12月5日院臺消保字第1110195960號函辦理。
二、 另倘須運用旨揭文章內容,請另行洽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費者報導雜誌第499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