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聘本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教師身分聘兼之委員

一、 依據本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
二、 為保障教師權益,紓解教師糾紛,本府依規設置本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三、 本案分二階段辦理,第一階段由各校推選教師代表:
(一) 基本條件:
1、 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之教師,服務年資六年以上者。
2、 具有法學素養者。
3、 了解法令者。
4、 具公平、公正、正義、熱心公益者。
(二) 推選方式:由各校教師以公開方式推選之,連選得連任二次。
(三) 推選人數:學校班級數達二十班者,每校至少推薦一名,二十班以下學校自由推選。
(四) 各校推選出之代表具有被遴聘為本縣申訴評議委員之資格。
四、 第二階段遴選方式:
(一) 由本府教育處就學校推薦之人員及本縣教師會推薦三名教師,供遴聘參考。
(二) 遴聘人數:
1、 國小組:六名。
2、 國中組:四名。
3、 幼兒園:二名。
五、 請各校推選教師代表並填寫報名表後,於112年2月20日(星期一)前免備文逕送本府教育處。
六、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任期為2年,本屆委員任期自112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止。
七、 檢附本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及委員遴選報名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