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關於公務員運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參與商業活動之令釋1則

一、轉知銓敘部關於公務員運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參與商業活動之令釋1則,如附件。
二、 依本案銓敘部令釋與函示略以,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所稱「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指公務員就其已形成之智慧財產權及個人肖像權等權利之行使,以自己名義運用者,得參與該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成品相關之薦證代言等商業活動,例如:公務員個人出版著作、製作影像、音樂、貼圖;將個人肖像自行做成人像公仔、或印製於筆記本、衣服等各種物品上,該公務員得參與上述書籍、影音、貼圖、公仔或衣服等成品所舉辦見面會或發表會等活動;以一次性明確授權予他人使用者,得參與被授權人於授權範圍內就該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成品所進行之薦證代言等商業活動,例如:公務員一次性明確授權他人使用其著作、影像、音樂、貼圖;或將個人肖像做成人像公仔、印製於筆記本、衣服等各種物品上之權利,並具體約定載明上述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等權利授權範圍及內容,包括被授權人為該書籍、影音、貼圖、公仔或衣服等成品所舉辦見面會或發表會等活動,公務員得參與該等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