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第二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
持有114年度鄉鎮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者。(不包括中低收入戶)。
已請領「原住民與新住民獎助學金等政府出資或政府出資占50%以上各項獎助學金」不得申請
二、申請表件:
1、申請表。
2、114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3、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13年度)。
三、申請期限:即日起至2月25日(星期二) 止。
四、獎助金額:每人2500元
【表一】申請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