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14年1月21日府教學字第1140014812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函示說明二,為落實校園中性平三法之規範目的及調查專業權責,修正並調整申訴及處理流程如下:
(一)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職場性騷擾事件:
1.受僱者30人以上之學校應另設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單位。
2.受僱者未達30人之學校,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2條第4項規定處理職場性騷擾申訴事宜。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
1.行為人為教職員工時,學校應依性騷法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不得委託學校性平會調查。
2.行為人為學生時,則得視年齡及身心發展之必要考量,委託學校性平會調查,並於處理建議得結合性別平等教育,提供教育輔導措施。
三、檢附「南投縣立竹山國民中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及「南投縣立竹山國民中學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