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案
主旨:有關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4年5月19日院臺法長字第114061001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依上開函說明略以,為避免中國大陸混淆我國人國家認同,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並通函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倘現職軍公教人員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亦未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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