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114年11月21日令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案

主旨:有關勞動部114年11月21日令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1月24日總處培字第1140024603號書函轉勞動部114年11月2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9019D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本案修法涉及育嬰留職停薪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每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次數及提前提出程序,並自11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