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南投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及本府115年6月2日府授社團字第1150123685號函辦理。
二、 請各運用單位輔導志工於115年6月底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交運用單位;運用單位於115年7月10日前完成造冊送本府辦理。
三、 為配合衛生福利部落實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115年請各運用單位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https://vols.mohw.gov.tw/vols2)完成線上開立績效證明書作業,證明書發證日期請統一登載為115年6月30日,以利資格審核。
四、 志工每年以申請單一獎項為限。前開績效證明書開立方式,請參閱「運用單位申請南投縣志願服務獎勵開立績效證明書操作說明」。
五、 志工服務時數採計期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已領有本縣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南投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條所定同一獎勵;惟其服務時數得併入後續較高獎項採計。
六、 名冊電子檔請傳送至本府承辦人信箱:tt02916@nantou.gov.tw;聯絡人:蘇惠羣輔導員,電話:049-2222106分機3162。信件主旨請註明:「運用單位名稱-申請115年南投縣志願服務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