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業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認定為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之人員,藉以提供職訓津貼,協助提升就業技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28日臺教學(五)字第1080093098號函辦理。
二、本案重點摘述如下:
(一)勞動部於108年3月5日公告訂定「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人員」。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略以:「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三)爰上,倘國中畢業未繼續就學或高中職中途離校少年,接受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18條之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申請基本工資60%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為協助是類少年習得一技之長穩定就業,避免在外遊蕩產生偏差行為,鼓勵無繼續就學意願之學生積極運用,或轉介至本府教育處特教科「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以輔助其升學或就業。
四、檢送訂定「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人員」相關法規1份(如附件)供參。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28日臺教學(五)字第1080093098號函辦理。
二、本案重點摘述如下:
(一)勞動部於108年3月5日公告訂定「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人員」。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略以:「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三)爰上,倘國中畢業未繼續就學或高中職中途離校少年,接受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18條之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申請基本工資60%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為協助是類少年習得一技之長穩定就業,避免在外遊蕩產生偏差行為,鼓勵無繼續就學意願之學生積極運用,或轉介至本府教育處特教科「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以輔助其升學或就業。
四、檢送訂定「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人員」相關法規1份(如附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