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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1日臺教秘(五)字第1124102724號函及本府112年8月25日府教學字第1120200062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前以112年8月10日臺教秘(五)字第1124102663號書函(諒達)請本府轉知轄管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動通知學生(包含日間部及進修部),於期限內完成旨述助學金申請,本府亦於112年8月25日以府教學字第1120200062號函轉通知各校於期限內依規辦理申請,先予敘明。
三、 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已明定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及重複領取應繳回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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