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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 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案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301號函辦理。
二、 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教育部國教署前以112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48528號函(諒達)請本府准予所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在案。
三、 為使各校於執行上有所依循,有關「無課務時段」之定義、在職進修之時數、假別及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教育部函說明如下:
(一) 有關「無課務時段」,係指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之授課節數,其他無課務且無照顧學生需求之時段稱之。
(二) 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同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三) 又依本府94年11月10日府教學字第09402250520號函規定,教師以部分辦公時間(含留職停薪)進修總人數為10%。
四、 承上,考量代理教師可請假日數有限,且透過在職進修,亦有助於提升其相關專業知能,爰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假別,比照專業發展辦法所定專任教師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辦理,且業務需自理;另審酌學校教學人力需求,有關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依據本府前開函教師(正式及代理教師)進修總人數為10%,本權責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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