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研編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納入本校教職員工聘約之附錄。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14年2月27日府教輔特字第1140046877號函轉教育部113年5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191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464A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上開函文略以,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綜整研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之指引,督導所轄學校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另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應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經召集各地方政府及教師團體代表討論後決議,不另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指引;惟為維護校園安全,請依教育部函文,將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納入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聘約參考。
二、教育部上開函文略以,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綜整研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之指引,督導所轄學校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另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應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經召集各地方政府及教師團體代表討論後決議,不另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指引;惟為維護校園安全,請依教育部函文,將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納入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聘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