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培法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本校同仁如符合條件者請儘速提出申請。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略以,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二、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依教育部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餘請詳來文及其附件,符合上開情形者請檢證向人事室申請。
二、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依教育部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餘請詳來文及其附件,符合上開情形者請檢證向人事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