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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案。

主旨:函轉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1份。
二、 為落實監察院糾正案及調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規)赴陸之管理缺失,經陸委會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單位)共同研訂旨揭建議懲處原則,請各機關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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